去年福州市旅游局质监所共受理游客投诉46件 旅游消费维权可拨打0591-83300119
出门旅游选择旅行社是件重要的事情,去年一年,福州游客对于旅行社的投诉中有5种消费伎俩最让人烦心,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旅游局质监所了解到的。
据了解,去年,福州市旅游局质监所共受理游客投诉46件。受理的46起投诉中,有33起是投诉旅行社的,占投诉量的72%。市旅游局质监所翁所长提醒游客,在出游过程中遇到任何旅游纠纷,都能向旅游质监所投诉,也可拨打0591-83300119进行维权。
旅游消费
维权提示
一、不要向没有“一证一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报名出游,否则服务质量及出游安全没有保障。
二、签订旅游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旅行社对住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是星级饭店就要标明星级等次,是全程星级标准还是部分行程住星级饭店。游客不要接受旅行社提出的诸如“准星级”、“类星级”、“相当星级”的住宿标准。
2.要明确餐费及具体到几菜几汤,最好要求旅行社标明是几荤几素。
3.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对行程中每天的购物次数及购物时间进行明确,以防止导游压缩游览时间来购物。游客对珠宝玉器、宝石等高价值物品要谨慎购买,并向商家索取购物发票等凭证。
4.合同中如有约定自费项目,要明确自费项目的内容及金额。
三、建议花10元钱委托旅行社代为游客购买一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如旅途中遇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立即向导游提出意见,要求导游改正,如拒不改正,可拨打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进行报案求助,保留有关证据。
五、旅途中,游客不要主动向导游提出参观非行程内的景点或要求导游更改行程,否则如出现交通、人身等安全的意外事故,将会引起索赔麻烦。
导游主动提出更改行程,甚至要游客签写书面的同意行程更改证明,建议游客不要同意导游更改行程,更不要去签相关证明,应要求导游继续按合同约定进行游览。
1.借故更改原有行程
因旅途中遇到下雨、路难走、车辆损坏等为借口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行程。
案例: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某旅行社组织游客黄某等19人去江西婺源二日游,地接社以下雨,通往景区的路没修好、车辆难走为由改变行程,致使游客原定要去的景区没有去成。
点评:地接社常年在当地经营,应对当地气候熟悉,下暴雨是应当可以遇见或应当可以估计到的,不可抗力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旅行社如果要更改行程,必须取得车上绝大多数游客书面同意签字后才可以更改。
2.模糊字眼误导游客
用非星级饭店代替星级饭店等模糊字眼误导游客,在旅途中降低服务等级标准。
案例:2006年10月27日吴某等14人向我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成都、九寨沟、黄龙双飞五日游,组团社对住宿的约定是,住三星级酒店或同级酒店空调标准间。但事实上该团在四晚的住宿中,只有一个晚上是住在挂牌三星级酒店。旅行社答辩称,同级酒店就是准三星级酒店,相当于三星级酒店的意思。
点评:旅行社不能用准星级、类星级、相当于、同级、待评这种模糊字眼误导游客。一旦旅行社使用了这些字眼,遇到游客投诉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擅自增减旅游项目
地接社在旅途中擅自增减旅游项目。
案例:2006年8月5日,我市某旅行社组织了40名游客赴泰宁大金湖、将乐玉华洞二日游。8月5日下午,地陪提出带游客参观行程外景点——某寺庙,全陪王某未经请示旅行社同意,擅自同意更改行程,致使该团许多游客在参观中,被寺庙工作人员收取了39元至99元不等的点灯费。
点评:该团在未遇到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全陪王某纵容地陪带游客参观行程外的景点,全陪王某应对游客被骗点灯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旅游质监所对全陪导游王某处以导游证扣8分(全年10分),导游证暂扣3个月的行政处罚,扣证期间停止带团。
4.安排购物遇假货
地接旅行社超计划安排游客购物,或游客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
案例:游客李某等3人于2006年3月14日向我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北京五日游,投诉称在北京地接旅行社导游的安排下,被购物商场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法购买了数千元玉器,后经鉴定,所买的玉器是经过染色处理的。在质监所调解下,组团社先行全额退还了购物款及玉器鉴定费。
点评:游客在旅途中购物需要保管好购物凭证,以便退换货,如果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旅行社要主动承担责任。
5.导游服务不到位
一些旅游团队在旅途中遇到导游未尽到解说职责,解说能力差或对个别景点根本没解说,导游对游客态度冷漠,不热情,对游客不够尊重。
案例:游客周某2006年11月参加了我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哈尔滨旅行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在旅行车中未能就沿途的风光进行介绍,在一些景点的介绍上也不够详细,影响了游客的旅行质量。
点评:导游在旅途中服务不到位的,游客可向其旅行社、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会按照情节轻重对该导游进行扣分等处罚。
东南快报(江娟珺 通讯员 翁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