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6日,省人大财经委领导一行到三明市调研修订《福建省旅游条例》。
《福建省旅游条例》于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近五年的实践证明,《条例》的实施,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福建省旅游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旅游发展形势的需要,有些条款也过于笼统。为更好地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海峡西岸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目标,亟需对其的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从原来侧重于管理转向侧重于促进发展。省旅游局副局长郑维荣等10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将<福建省旅游条例>修订列入旅游立法计划项目的议案》。对此,省人大财经委领导高度重视,与省旅游局法规处同志一起组织调研。
这次调研,省人大财经委领导一行先后在三明市区、泰宁、将乐三地旅游企业开展实地考察,并与明的省人大代表和三明市旅游局及泰宁、将乐旅游管理部门同志以及旅游经营者座谈交流,了解《福建省旅游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