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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验结果可互认 上海市卫生局《指导意见》13日起实施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0

  从7月13日起,患者拿到医疗机构的部分检验、检查结果后,如再去其他医院就诊将同样有效,大部分情况下无需重复检查。这是本市为降低医疗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推出的又一举措。
  市卫生局出台的《指导意见》确定,凡属互认范围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项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之间对结果“原则上应互相认可”,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已构建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的、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按上述原则应率先推广互认。
  《指导意见》同时列出确需进行复查、可不受互认限制的7种情形,其中包括病情发生变化、原先结果与病情不符、病人状况紧急、患者或家属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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