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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出台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67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毕业生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自主创业、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或医疗机构录用为教师或医务人员的,都可获得附加要素分。
  在基本要素分中,高学历毕业生可获得高分。其中,博士为30分,硕士24分,本科生20分,专科生5分。学生的毕业学校也对其得分有较大影响。毕业学校为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及中国科学院上海各研究所,得15分;毕业学校为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校,得10分;毕业于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得5分。另外,毕业生的外语、计算机水平、所获奖励表彰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分值。
  在附加要素分中,毕业生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可得1至5分;进行自主创业的最高可获5分;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被本市科教兴市重大项目录用的,都可得0至20分附加分。参加本市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加5分。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标准分,即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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