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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国际企业知识产权 市二中院宣判4起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41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4日一审宣判了4起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在制裁侵权行为的同时,依法保护了国际知名企业的商标和专利。案件宣判后,市二中院副院长吕国强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严格遵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梦特娇”商标判赔50万元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梦特娇”、“MONTAGUT”图形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公司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法国梦特娇干洗”等字样,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上海梦娇公司在广告标语上使用“梦特娇”字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侵犯“菲利浦”剃须刀专利判赔20万元
  
  荷兰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人员在本市购得两把剃须刀,这两把剃须刀是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鉴定,这两把剃须刀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特征相同。菲利浦公司遂将温州市日电电器公司和售货业主告上法院。
  
  通过比对,并结合鉴定报告意见,法院认定涉案剃须刀为侵权产品。判决温州市日电电器公司赔偿菲利浦公司人民币20万元。
  
  侵犯“GG”商标判赔40万元
  
  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世界知名皮革、服饰生产商。该公司在我国注册了“GG”图形系列商标。去年8月,该公司发现,本市某世纪联华超市内有“GG”图案笔记本出售,标签显示这些笔记本是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和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
  
  法院在判决这起商标侵权案时认为,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和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古乔古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世纪联华超市在进货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判决上海麦伦办公用品公司和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6万元,世纪联华虹口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
  
  侵犯“梅兰日兰”名称判赔50万元
  
  天津梅兰日兰公司成立于1987年,所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该公司十多年来一直将“梅兰日兰”作为企业字号。而上海梅兰日兰公司成立于1999年。天津梅兰日兰公司以及外方合资人法国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梅兰日兰”是其沿用已久的企业名称,上海方使用该名称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该名称,并将“梅兰日兰”作为网站域名,目的在于造成市场混淆,获取利益。判决被告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向原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赔偿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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