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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就业”成法律制度――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52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
  禁止对残疾人歧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现在有些人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李援说。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李援说,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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