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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监察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46

  为改进和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察,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长宁区建立了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备案制度。
  制度要求,各部门、街道、镇凡有含财政性投资(包括预算内、预算外、政府借款、部门自筹资金等)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潢)项目,应将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有关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印件,两周内抄送本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其中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同时抄报区监察委。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填报《长宁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备案报告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各委办局下属单位的基建项目,也列入备案范围。2005年1月1日以后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列入本制度实施范围,并于今年8月底以前报区监察委。
  区监察委每年将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报告表,并按时上报。如有虚报、瞒报、误报和无故不报等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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