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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启动稳定岗位特别计划推出专项扶持套餐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34

  3月2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稳定岗位特别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和“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一系列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
  《通知》对可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特殊困难企业”作出了界定。“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出减薪措施并予以实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可进一步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分别根据本地区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的专项帮扶措施有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三种,但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对于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特别计划允许其在2009年的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特殊困难企业”除可选择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外,还可选择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来确定。具体标准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各区、县财政应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再另外给予配套补贴(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稳定岗位特别计划还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尝试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和培训过渡。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批准实行以月或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处于停工或半停工期间的“困难企业”,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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