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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在用工成本上精打细算,故意将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算在每月的固定工资中以增加吸引力,为此7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须按不同标准支付7名员工加班工资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2006年,7名员工与一家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会所厨房工作。公司与他们约定,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都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本来,综合保险费应当是单位交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的,员工们每月拿到工资后自然没有去交保险。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7名员工认为单位经常让他们加班,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于是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公司称加班工资包含在每月固定工资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而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将它包含在劳动报酬内直接支付给员工,也不符合规定。公司做法已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