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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3

  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求,在对全球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现实国情,明确了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显著提升国家整体科技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上海科技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地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供给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贡献有限,对产业能级的提升支撑力度不足。大幅度增加科技创新的有效供给,提升上海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全球的知识竞争力,是上海科技服务国家战略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为更好地促进自主创新,贯彻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激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企业是自主技术创新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是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主干,科技人员是自主技术创新的主力。本《办法》紧紧围绕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对发明创造的利益关系的各方进行协调和平衡,以鼓励自主科技创新,构建和谐的科技创新环境这一主题,对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提出了规定、倡导性的规范和操作办法。
  《办法》在保持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出台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一致的基础上,以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为原则,进行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主要体现在“四个约定”。首先,强调了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并细化了书面合同应当规定的一些内容,提高书面合同约定的操作性,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其次,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反馈信息和期限的约定。针对目前有些单位对于本属于单位的发明创造不愿意申请专利,而发明人或设计人想申请却不能申请专利的情况,本办法特别规定在单位放弃发明创造时,在程序上发明人或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利的保障,并细化了优先受让的程序,包括单位告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方式、发明人或设计人答复的方式、答复期限及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受让权等。再次,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补偿约定。《办法》规定对于发明创造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共有的,双方应当就发明人或设计人向单位补偿与否以及补偿方式和数额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约定。最后,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的约定。虽然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企业领导自身在运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识不强,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创造性劳动在自主创新中的关键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致使当前绝大多数企业未能真正落实奖酬政策。《办法》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对于单位实施专利的报酬支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并对书面约定中报酬支付的范围、时间和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范,使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办法》将以往被忽视或难以操作的无偿许可或低价转让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及获得侵权赔偿的收益纳入了职务报酬的渠道,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和支付办法。一般而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的获得是建立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实施转化产生利益的基础上的。因为关联企业、交叉许可使用或者专利联盟等原因,致使单位将发明创造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发明人的经济利益就难以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办法》规定对于单位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发明创造的,参照该发明创造转让或许可的市场价格税后收益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另外,对于单位从专利纠纷处理、诉讼和仲裁中获得的赔偿也应当视为许可实施发明创造的收益,单位在获得赔偿金后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为了使单位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更具有操作性,《办法》还就支付报酬具体程序、期限作了规定。如,为了使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计算方式更合理,《办法》提供了计算实施、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参考因素,为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计算特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提供指导与参考。参考因素主要包括:(一)职务发明创造在整个产品或者工程中的技术贡献比例;(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酬提成比例;(三)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个人贡献比例。又如,为了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时获得报酬,《办法》对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未约定支付报酬时间的,规定了合理支付期限。再如,为了保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单位应在自行实施发明创造三个月或者转让、许可发明创造合同签订后30天内,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
  《办法》是指导与规范相结合,按《办法》,使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民事权利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协商约定,合理分享发明创造的权利和利益,并提供了以合同为依据来处理今后可能发生相关纠纷的可能。发明人或设计人《办法》对职务奖酬支付的程序、期限、计算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对所支付报酬的形式,并按照《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的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自主创新活动中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合理处理、职务奖酬的合理分配提供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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