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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上海法院力倡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达成协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4月5日,市高院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相关《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行为。
近年来,因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如法院简单通过刚性裁判解决行政争议,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可能激化矛盾。为此,法院尽可能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八类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案件等。
《意见》还指出,法官在协调和解时应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条件;当事人在协调中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对有关事实或权益处分的妥协意见,不得因协调不成而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据统计,去年一年,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983件,协调后行政相对人撤诉的行政案件达30%以上。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较前年增长1.74%。
相关案例
徐某等三户家庭与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始终无法达成拆迁协议。为此,房地产公司向区房地局申请裁决,区房地局对徐某等三户家庭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徐某等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区房地局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如法院一判了之,可能会使矛盾升级。为此,法院多次做区房地局、拆迁人和徐某等三户家庭的工作。拆迁人终于表示从大局出发,愿再与徐某等三户家庭进行签约谈判,区房地局也愿意积极配合协调。最终,徐某等三户家庭与房地产公司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