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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发布排污许可证换发公告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09

  为了做好总量核定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于2007年3月27日就排污许可证换发问题发布公告。
  公告指出,自2007年起,本市将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换发的具体范围、时间将另行通知。有关单位接到排污许可证换发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无证排污处理。
  公告明确,持有2002年核发的《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各有关单位,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许可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排污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
  此外,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在接到换发通知前暂不办理排污许可证。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决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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