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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才“落沪”有望纳入法律保障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05

  “本市紧缺急需的金融人才,可直接办理户籍引进。”2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市政府在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上述举措。《条例(草案)》从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信用建设多方面为上海营造金融发展环境立法护航。
  
  《条例(草案)》就金融人才环境建设确立了分类评估、培养和引进相结合、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规定了5方面内容,其一就是为引进人才提供待遇保障,解决引进人才的户籍和居住证、住房、医疗等问题。另外四个方面还包括开展金融人才需求专项调查,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分类制定与人才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本市金融教育的师资、场所、设施、实践基地等信息资源库,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同时设立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高层次的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管理人才;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鼓励金融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认证考试。
  
  《条例(草案)》还针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显著贡献的各类金融人才作了奖励规定。这在《条例(草案)》总则第六条就有所体现,根据此项规定,市政府将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此外,为了从立法高度更有约束力地确定相关方面营造金融发展环境的义务,《条例(草案)》还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创新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市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形成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和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为此《条例(草案)》为金融用地和金融用房的供应开了“绿灯”,提出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和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优先满足金融功能区域的建设用地要求;市房管部门和区政府通过房屋置换、用途调整等方式,优先满足金融功能区域的营业、办公用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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