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为进一步加大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日市环保局发文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其立案、调查的部分环保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依照该《通知》的规定,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以对所有当场处罚案件以及除拟作出暂扣、吊销许可证,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限产及责令限期治理、停业、关闭等决定,或者查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等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以外的案件,以市环保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环境监察总队还可以以市环保局的名义,作出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封存的决定。
《通知》明确要求市环境监察总队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建立和完善“查处分离”、大案集体讨论、过错追究、案件移送、备案报告等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公正性。《通知》还规定,如受委托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发生争议的,由市环境监察总队自行承担复议答辩和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