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为建立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去年10月1日起,本市首批41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日前,从检察机关获悉,截至今年7月底,人民监督员已督查职务犯罪案件36件,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规范办案。
去年11月,市检察二分院选任的3名人民监督员,到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拟不起诉一案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吴某为帮助他人疏通关系,向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拟作不起诉处理。3名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程序,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听取了主诉检察官汇报,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答,随后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并作出表决,一致同意区检察院的拟不起诉决定。这是高检院关于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后,上海首例人民监督员对个案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认真评议,尽心尽力履行监督职责,针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出了积极建议。如某厂厂长周某以4.68万元低价从本厂购买了一批胶鞋,并以其弟开办的公司出面销售得款8.8万元。基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拟不起诉。人民监督员裘敏燕、刘萍和徐方瞿在监督案件中提出,该案犯罪证据不足,应撤销案件。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
目前,由市检二分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已查办了19件案件,表决中一致同意基层院拟定意见的有13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基层院拟定意见的3件,不同意区县院拟定意见的3件,其中一件不同意原检察院的拟不起诉意见,建议撤销案件的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
■相关链接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检察机关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实施该制度后,检察机关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项制度还规定了实质性的监督内容和具体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