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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好时机”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解读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7

  2008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社会各界共提出意见和建议70501件。许多人提出,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单是挑战,也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带来了绝好的机遇。
  
  “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应公平明确
  
  “我国养老保险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却没有予以提及。有关规定的缺失使得各地做法不一,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往往得不到承认,导致一些职工由于缴费年限不足而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立法应当重视新旧制度的衔接,对老职工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对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规定。”一些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引起立法机关重视。
  
  关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草案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实践中,人们常常有不同理解,在缴费的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希望明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性质”
  
  有些意见认为,草案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究竟是积累制还是名义账户,是公共资金还是个人资金,规定得不清楚。许多人希望,立法能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界定。
  
  适当调整“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责任”
  
  有人提出,“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以共济的形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用人单位即便参加了工伤保险,仍然要承担较多经济责任,这与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对此,一些人提出建议:“劳动者出现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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