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月19日公布的2007年全市劳动争议情况分析中,有一现象引人关注:在去年处理结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经分析,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提出了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为此,仲裁专家提示,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要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申请立案前,应当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新法规定。
仲裁案例: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本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将不再续签,并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5年,其间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因协商不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审理:经审理查明,张某并没有存在法定限制终止的情形,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事人之间也未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专家提醒: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执行。而《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没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张某提出的仲裁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未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