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管理,上海市食药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近日向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重申精神类等特殊药品的规范经营事项,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品的行为,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查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上海市食药监部门提醒全市零售药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必须经市食药监管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
■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另外,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