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募捐促进透明慈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募捐条例草案
募捐活动组织者真假难辨;向慈善募捐组织开“空头支票”、利用公益性搞“捐赠秀”……今后,这些影响募捐组织公信力的行为将有硬约束。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募捐组织将向社会公开。
12月20日,《上海市募捐条例 (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为促进透明慈善,此次立法特设专章规范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不过,对这份募捐行为规范“无所不包”的条例草案,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不妨再慎重一点,在范围上加以限制。
主动公开财务信息
根据 《条例(草案)》,市民政部门建立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作为募捐组织信息公开的平台;同时,鼓励募捐组织建立募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等信息查询服务。其次,《条例(草案)》提出,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主动向社会公开本组织的基本信息、募捐方案、募捐情况、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情况等五方面的信息。《条例 (草案)》还规定了捐赠人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和募捐组织的答复、核实等义务。
自觉降低工作成本
据民政局的专题调查显示,本市募捐组织的单项活动的筹资费用比例最低0.1%,最高的达到60%以上;年度募捐活动的平均筹资费用最低的为0.17%,最高的达到37%。为此,《条例(草案)》通过“原则规定+信息公开”模式,对募捐组织的工作成本予以规范。一方面,规定“因募捐、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集财产中列支的,募捐组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列支;没有规定的,但确需在募集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在财政拨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财产中列支。”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在向社会公开的募捐方案、募捐情况、募集财产使用情况中,分别列明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工作成本列支明细。通过社会监督,督促募捐组织厉行节约,自觉降低工作成本。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募捐
《条例(草案)》明确,募捐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二是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条例(草案)》还规定,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其同意后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展开;同时强调,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条例(草案)》还规定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虽然法规草案给募捐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预留了通道,但社会募捐行为是否都有必要走这样的程序?市人大代表陈燮君认为,这部法规应该在范围上有个界限。
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让政府和社会组织职能分开已是大势所趋。要推进信息公开,但在具体的管理中,政府部门不应大包大揽,而是要从具体的慈善行为当中退出,并能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