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民生活故事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早在去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经过了10个多月的准备阶段,才开始施行。其间,各级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对原有的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了许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比如上海,最近公布的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就有36项。那么,《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呢?为此,本版邀请几位律师,就市民生活中的若干故事,谈谈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
―――编者
已经领取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还管用吗?
事由市民张先生说:3年前,我将自己的一套空着的私房出租给一位外地来沪经商的男子。本来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可是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应到派出所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领时,我必须按规定向派出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填写《房屋出租申请表》;在符合条件之后,还要与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手续之繁琐不说,要我为承租人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也似乎说不通。现在,已经停止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我知道以后再也用不着去办这样的手续。问题是,我原先申领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对我还有约束力吗?
评点富敏荣律师(本版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从7月1日起,本市停止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这是为什么?第一,要出租人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没有治安管理的义务,也没有义务为承租人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只是针对“外来流动人员”,有别于本地人承租房屋,似有歧视的成分。第二,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共有六类,而房屋租赁以及由此产生的治安管理责任,显然不属于这个范围。对照《行政许可法》“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四种情况,倒是符合的。至于张先生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既然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被取消,那么已经申领在手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也就失去了约束力。
有执业医师资格,就可以行医了吗?
事由刘先生说:我是一名牙科医生。去年,我经过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随后便来到上海谋求发展。我发现,上海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可是我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虽然适合我发展的医疗单位很多,但没有一家愿意接收我。于是我萌生了自办牙科诊所的想法。最近,我仔细看了《行政许可法》,并没有看到有关医生开办个体诊所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条文。我不知道,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开办个体诊所,到底还要不要取得行政许可?
评点李小华律师(本版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我注意到,《行政许可法》只是规定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六个大类,而没有涉及到具体行业的具体事项,因此看不到有关开办个体诊所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条文,是很正常的。我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因为《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而改变:第一,从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看,没有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从事医疗服务是一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特定活动,理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第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一条,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由此可见,刘先生的说法是一种误解,他要开办个体诊所,还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不然,擅自行医,就属于非法行医了。
行道树上可以随意悬挂物品吗?
事由林女士说:我是一家商场的经理。在我们商场的门口,有几棵又高又粗的行道树。过去,每当商场有大的促销活动,总想在大树上拉个横幅或者挂一块广告牌,以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顾客。可是有一次,有关管理部门见我们在行道树上悬挂了一块广告牌,便找上门来,一会儿说要经过批准呀,一会儿又说要罚款呀,迫使我们当即卸下了广告牌。现在,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不用审批了,可以随意悬挂了?
评点顾剑栋律师(万邦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取消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一项“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这里,有必要先看看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是怎么来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一款,有这样的规定:“禁止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悬挂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我的理解,这里首先是“禁止”,批准只是就“特殊情况”而言。这一条款其实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是“禁止”的事,怎么又可以对某些情况网开一面呢?当然,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以被取消,还在于它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事项,这一条款实际上只剩下“禁止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了,就是“禁止”,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刘女士所说的“可以随意悬挂了”,纯属误解。
《行政许可法》有哪些原则?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原则;四是救济原则;五是信赖保护原则;六是监督原则。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5、6、7、8、10条)
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范围?
答: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指标、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参照:同上,第12条)
申请行政许可有几种方式?
答: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
(参照:同上,第29条)
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多长?
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参照:同上,第42、44条)
被许可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是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二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三是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照:同上,第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