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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环保、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8个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将形成合力―――
1日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间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它有哪些主要内容?与市民有什么切身关系?
8个部门各司其职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因此要防治扬尘,涉及了本市环保、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8个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因此,办法规定了各部门的明确职责。
扬尘防治措施具体
对建筑工程、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办法都规定了明确而且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
如对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做到:
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散。
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罚款300元至2万元
办法直接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多样,其中罚款幅度为300元至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