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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阳光照亮依法行政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8

  ●主持人:解放日报记者诸巍●嘉宾:唐亚林(华东理工大学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新闻背景: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首批将教育、卫生、建设、规划等15个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公权大的政府部门列为信息公开的重点突破口,这在全国省级地方政府中是率先之举。
  主持人:我昨天登录了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网页,发现光是网上咨询的就多达8000多人次,这还不包括大量到各级公安局窗口部门的咨询,可见老百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多么的需要。从公共行政学分析,您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将给百姓和社会带来什么?
  唐亚林:政府信息公开,表面看只是政府办事方式的一种改变,而本质是执政精神的一种进步。它明确了“政府由人民授权产生”的思想,政府的义务就是如何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就是如何使自己更好地接受人民监督。这是依法行政,建设透明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必需。
  政府信息公开解决了三大问题。首先,过去百姓与政府掌握信息严重不对称,获得办事程序、办事要件等信息的渠道非常少,直接导致了相关公务活动的低效率。比如个人开办一个商铺,事先很难知道具体要办理哪些环节,于是往返奔波、疲于奔命。如今,只要上网查阅便一目了然。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增加了行政的透明度,方便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比如原来有些基层政府部门蒙蔽百姓,乱收费、乱设置行政审批障碍,在政府信息的公开下都将无所遁形。再次,政府信息公开还使政府决策过程得到更多百姓的参与,实现决策民主化,帮助政府纠错。上海的《规定》明确重大决定草案应向社会公开,在政策出台前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前不久,北京准备出台“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在草案公开期间,8位普通市民来信指出该规定有歧视外地企业之嫌,引起政府部门重视,重新考虑,最终撤消了立法动议。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个方面。
  主持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确是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进步。但是《规定》中也界定了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人担心这会不会成为政府部门今后搪塞、不公开某些信息的借口。
  唐亚林:目前世界上依法行政的国家,大多有直接或间接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各国碰到的最大难题,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确定。韩正市长在解释上海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时,引用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宗旨,规定了凡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开。我认为,现行《规定》中关于六类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描述,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减少模糊性。国外成熟的信息公开法,一般对此都有详细到“连篇累牍”的规定。
  我想强调两个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内容往往超越国防、外交、情报的必要领域,而且对于有权设定密级的单位管制过于松弛,导致了很多本可以公开的东西随随便便就被打上了保密的印记,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就可以免予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必要先对保密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另外,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谁来裁定,这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举个美国的例子,对于“9・11”之前政府是否获悉恐怖分子袭击的情报,白宫认为这是国家机密不予公开,但在国会的听证要求下,只能公开。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对于某些特定的政府信息,因有专门的机构实行监督公开。针对这样的需求,上海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时,引入了一个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委员会”,由社会人士组成,决定有争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我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如果作为权力机构的人大能够介入,会使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更有力度。
  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延伸,诸如政府官员收入、任职前后的财产申报、公务活动的开支……都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便公民更好的监督。
  主持人:与以往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不同,这次的政府信息公开,除了单方面的政府主动公开外,还强调了依公民个人申请提供,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变化。
  唐亚林:作为政府部门,它不可能考虑照顾到每个公民千差万别的需求,因此在主动公开主要的政府信息外,依申请提供“个人特制政府信息”非常重要。据说在美国,95%以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应企业和个人的申请而提供的。这里面就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民应该积极地向政府部门提问,比如你所生活小区周边的开发规划,比如质疑令人怀疑的收费项目,比如某项办事的具体程序。不断地提问、不断地咨询,这是我们的权力。也许是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作祟,我们的公民缺乏主动监督政府的意识,缺乏那种政府应该为我服务的“心安理得”,如果所有的公民都有这样强烈的意识,不但保障了自己的利益,也能促动政府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建成法制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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