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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信息是一种权利---《上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解读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2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获得政府信息是市民和法人的应有权利。那么,你将可以了解哪些政府信息,从何种渠道获知政府信息,又怎样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呢?
  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
  《规定》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公开”和“不公开”的边际在哪里?
  根据《规定》,政府机关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涉及管理规章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关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公开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政府财政预决算及审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等情况。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如何申请获得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自己的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设置监督救济途径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规定》设置了监督和救济途径,来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将负行政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信息化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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