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市教委4月22日对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主要内容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水平和质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招生计划和范围。
民办学校要确保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民办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并要求学校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资格。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