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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委关于开展2004年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通知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7

  外经委贸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4>6号)精神,上海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联合开展对本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02年1月1日前由国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境外企业须参加此次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凡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及2002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设立的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提交相关年检资料,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步骤:
  1、投资主体下载、打印并填写《年检报告书》: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通过商务部网站(
www.moftec.gov.cn
的“国外经济技术合作栏”)或外汇局网站(
http://www.safe.gov.cn/
)下载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年检材料报送:
  (1)对于已参加2003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提供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外汇局二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份,下同)、《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上述材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正本)。
  (2)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有关的书面说明(应包括设立背景、过程、目前运营情况),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同上)、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外汇管理批准文件,如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实物投资备案表(无实物投资的除外)等,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文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3)凡在2002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需提供《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文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4)登陆上海市外经贸委网站(
http://www.smert.gov.cn/

  ①、进入“外经处公告通知”页面上的“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每个参加评价的境外企业各填一份,填写数据模板时应启用宏),以软盘形式上报(外经贸委外经处需要)。
  ②、进入“外经处公告通知”页面上的“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表二、四”下载《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四表格并填写相关数据后以软盘形式上报,软盘文件名为投资主体九位数机构代码-境外企业家数-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仅投资一家境外企业,文件名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投资多家境外企业,文件名则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机构代码-02-企业简称”,以此类推,每一文件包含附表二、四表格。上述表格中均以数字形式直接填入,不得添加其它的文字、符号、字符等,如要以文字表达请将文字填写在表外(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需要)。
  3、报送时间: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外汇局上海分局资本项目处外资科,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308室,电话:58845470、58845486。
  4、领取年检证书:参检企业(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企业除外)在上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后到外经贸部门领取年检证书。外经贸部门的地址:娄山关路55号2204室,电话:62752200*420分机,联系人:刘小姐、许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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