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1988年5月制订颁布,1993年3月1日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自觉地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人亲自负责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承办的部门和人员,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要由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核、签发。
二、各单位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探索改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意见、提案提出人的谅解。
各单位对已经答复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解决的意见、提案,应抓好跟踪落实工作。
三、各单位在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时,应采取走访、座谈、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四、对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必须在承接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要求答复意见、提案的提出人。如情况复杂,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答复的,应向有关归口负责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承办单位无法办理的问题,应按级向上级请示。需要市政府决定的,按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五、对各民主党派的重要提案,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批,有的可列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
六、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应由承办单位进行复查。处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重新办理;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意见、提案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七、要及时总结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检查督促。对办理认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办理马虎敷衍的,要进行批评;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