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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3月份将实施《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48

  在劳动力流动的日益频繁、就业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为了准确掌握本市失业人员的动态,进一步完善对失业人员的调查制度;为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失业人员获得相应的就业服务,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也承担规定的义务,本市今年3月份将实施《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失业登记的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6、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的程序
  《劳动手册》是失业登记的凭证,没有办理《劳动手册》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劳动手册》。需要登记的人员也可以在办理《劳动手册》的同时,办理失业登记。
  具体办理时,应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到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失业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续登手续。
  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登记人员的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2、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接受职业指导;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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