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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上海市府发言人焦扬在6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此前,该办法已经酝酿了较长一段时间,本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土地储备机制是政府加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从1988年出让第一幅土地,到1995年内资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出让范围,再到2001年内外销商品房土地出让的并轨,上海的土地资源配置已基本实现了由无偿划拨向有偿出让的转变;与此同时,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土地的市场化机制也已基本形成。但是,土地的供应既要在短期内解决空间上的合理需求,又要能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如果仅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的。因此,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资源分配以及再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发挥土地储备机制的作用,平衡近期和远期的用地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焦扬解释说,《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办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土地储备机构:一是市和区(县)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土地储备机构,明确其受政府委托,负责市和区(县)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二是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如世博会地区、黄浦江两岸开发地区等),实施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办法》明确规定有六类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第一类,是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第二类,是计划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第三类,是计划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第四类,是计划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五类,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第六类,是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储备办法》还规定,滩涂围垦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其他土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办法》在土地储备的实施程序、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等方面也作了严格界定。
焦扬说,《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实施后,将在三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的征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也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逐步改变为“熟地出让”,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