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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福建人 访问量:377

上海市发布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


  为维护承修、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发布了《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年2月28日之前为过渡期,这个新的试行规则与旧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和相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同时适用。
  试行规则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向托修方提供修理材料清单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统一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内应分项列明维修车辆的工时费、材料(含外加工)费。对维修费用实行优惠价的,应列明优惠的项目和幅度,如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应计价格的,应主动将多收额退还给托修方。
  试行规则同时规定,所有维修收费标准应在维修场所的醒目处明码标价,上柜出样的零配件应当按规定使用价格标签,并做到一货一签。维修中因车辆内在原因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修理(除承修、托修双方事先有约定外)。快修服务站对服务范围内的主要快修项目,应当公布修理的工费标准。
  收费规定
  ●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其中“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结算工时定额”按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规定执行。
  ●材料费:材料及零配件价格,应按实际进价加上企业自行制定的合理进销差率计算。自制零配件和非原车修复配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付费由承修、托修双方协商,并在发票中注明。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
  ●外加工费:维修中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零配件,如喷(电)镀、热处理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付费。
  ●其他费用:应托修方要求为抛锚车提供现场排除故障进行施救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收取施救服务费。如需由承修方提供车辆将故障或事故车辆牵引至厂里修理的,维修企业可以收取车辆牵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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