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日前要求,原车体广告发布期已满的车辆,必须完成全幅广告的清除,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清除的,最迟不得超过《规定》明确的10天宽限期。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除了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外,还必须标注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出租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
(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合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工商、公安部门将于4月11日开始对未按规定方式、位置设置广告的车辆实施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方式、位置设置广告的车辆,将按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暂扣车辆行驶证,移交违章处理部门处理。暂扣凭证有效期限为15天,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车辆准许上道路行驶。超出暂扣凭证有效期的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以驾驶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行驶的车辆的行为,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
对未经工商广告登记擅自发布广告或逾期发布广告等违反工商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记录违章的形式移送所在区、县的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对在车身上原标注的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其文字、数字高度超过20厘米的,年内不予现场查处,由车管部门在年检时予以改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自设性广告的,按移送规定处理。对设置方式、位置违反规定的车辆,能当场清除的,责令当场清除。驾驶人配合清除的,在4月30日前不予暂扣和处罚,5月1日以后统一由违章处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罚。(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