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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福建人 访问量:227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上下浮动有依据


  从4月20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4月本市率先在全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严重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违法的累积次数、保险赔款的累积金额和保险理赔的次数,都列为费率浮动的要素,而且对每一要素规定了不同的浮动系数。具体内容包括:
  1.凡在过去一年中发生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续保时保费必须上浮,并规定了不等的上浮幅度。(1)酒后驾车的,每次上浮25%;(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每次上浮20%;(3)逆向行驶的,每次上浮20%;(4)超速行驶的,每次上浮20%;(5)无证驾驶的,每次上浮20%;(6)车辆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次上浮15%;(7)违章超载的,每次上浮15%。
  2.凡在过去一年中,发生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累积满10次以上的(含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次数),续保时保费必须上浮,上浮幅度为固定保费的15%。因交通违法违章而引起的保险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固定保费的70%。
  3.凡在过去一年中,因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续保时保费必须上浮。赔款金额累计达到基准保费700%至2000%(含)的,保费上浮10%;达到2000%至3000%(含)的,上浮15%;3000%以上的,上浮20%。
  4.凡在过去一年中,因交通事故理赔3次(不含)以上的,不论赔款金额多少,续保时保费上浮10%。
  因保险赔款引起的保费上浮,调整最高限额为30%。
  具有激励作用的费率调整要素主要有(前两项内容可累加,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40%):
  1.过去一年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续保时固定保费下调10%。
  2.过去一年没有发生保险理赔的,续保时固定保费下调10%;次年继续无保险理赔的,增加10%的下浮幅度;最高下浮幅度不超过固定保费的30%。
  3.过去一年里虽发生过交通违章或保险理赔案件,但不足以影响费率上浮的,续保时按固定保费支付,不享受费率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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